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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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交通运输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全面提升罐车本质安全,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协同推进、联动治理”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车重大风险、促进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推动我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二、主要措施(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
2、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以下简称GB 18564.1)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工作,依法按职责加强对罐车(包括车辆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将罐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组织对企业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GB 18564.1要求生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涉及产品质量违法的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治理期间,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经核准
3、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罐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GB 18564.1等技术规范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内容应包括GB 18564.1“9.3出厂检验”列明的所有项目),并出具出厂检验证书,对不符合GB 18564.1等技术规范的罐体,不得出具出厂检验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新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注册
4、登记时,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或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罐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比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配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道路运输证时,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二)综合施策消化存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委托罐体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罐体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GB 18564.1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的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应列明GB 18564.1附录D列明的所有项目),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定期检验合格
5、证书(见附件2)。对于罐体不符合GB 18564.1的要求,在罐体结构、几何尺寸、外观、安全附件、材料壁厚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见附件3),定期检验结论应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责令运输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在用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检验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的在用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在用常
6、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车检验合标标志时,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等业务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的,应当比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不予通过年审。(三)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列明适装介质。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技术审核,并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进一步优化完善罐车公告管理,对于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告,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7、21668200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不再标注具体介质品名或项别(需标注准运介质最大密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罐车公告关于准运介质的标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运输企业确需变更在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的,可以结合本次罐车治理工作,在罐体定期检验前向罐车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要求。运输企业应将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关技术资料委托罐体出厂检验机构按照GB 18564.1进行检验确认。对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中明确新的适装介质范围。对于经罐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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